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深圳泰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珣,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丁国,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普利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郭敬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惠娟,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泰及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普利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泰及电子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泰及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泰及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普利星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深圳泰及电子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