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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爱清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8号
案件名称戴爱清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爱清,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谌杰君,北市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梁允超。

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瑞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爱清诉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6××××.X)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爱清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爱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360元,由原告戴爱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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