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谌杰君,北市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梁允超。
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瑞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爱清诉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6××××.X)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爱清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爱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360元,由原告戴爱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