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264号原告郑吉,男,1981年11月1日,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前洋方村***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吉与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吉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吉撤回对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3元,减半收取3017元,由原告郑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