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700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DONYLuc,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育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宏,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一泽贝儿工艺品商行,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万菱广场1层1B040号铺。
经营者:吴震。
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广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纪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一泽贝儿工艺品商行、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一泽贝儿工艺品商行负担(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