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845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该公司职工。
被告:连云港风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许安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林静。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风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