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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29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29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朱娅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花世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姜绪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桂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鹏飞,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与被告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电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磊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娅娟、花世铭,被告宏源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桂芝、夏鹏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磊若公司诉称:磊若公司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康斯威辛州设立的企业,是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

磊若公司发现宏源电缆公司在其享有版权的官网(www.zghyjt.com)上使用Serv-UFTPServerv6.3软件,但磊若公司的销售管理系统上未见宏源电缆公司的购买记录。

2012年10月12日,磊若公司对宏源电缆公司使用上述软件情况进行了网页公证取证。

磊若公司认为宏源电缆公司对Serv-UFTPServerv6.3软件的非法使用,侵犯了磊若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宏源电缆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卸载Serv-UFTPServerv6.3软件;

2、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20万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宏源电缆公司辩称:1、磊若公司的授权书没有履行法定的证明、认证手续,系无效授权,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公司)没有资格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2、磊若公司不能证明其拥有Serv-UFTPServerv6.3软件的著作权。

3、宏源电缆公司仅租用第三人服务器上的一个虚拟主机和拥有zghyjt.com域名,该服务器由第三人所有和控制,其安装什么软件宏源电缆公司不可能知道,也无权知道。

Serv-UFTPServerv6.3是服务器软件,只有服务器才能使用,宏源电缆公司没有使用该软件的载体,不可能复制和使用该软件。

4、运行telnet+宏源电缆公司域名访问宏源电缆公司网站,出现的“220Serv-UFTPServerv6.3”在技术上存在缺陷,不能确定服务器使用了Serv-U软件,另外,磊若公司官网提供Serv-U软件30天试用期的免费下载,telnet命令对该试用版的反馈代码也是“220Serv-UFTPServerv6.3”,故不能排除宏源电缆公司使用该试用版的可能,也不排除公证取证前没有对使用的电脑进行清洁,互联网环境下人为修改的可能。

5、磊若公司主张20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磊若公司的诉讼请求。

磊若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宏源电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2013)沪徐证经字第6582号《公证书》,(2012)沪徐证经字第7169号《公证书》,(2012)沪东证经字第14552号《公证书》,(2013)沪闵证经字第1841号《公证书》,证明磊若公司是Serv-U系列软件著作权人,并依法授权国惠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权。

3、(2012)沪东证经字第14353号《公证书》,证明宏源电缆公司未经磊若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使用涉案软件,构成侵权。

4、(2012)沪东证经字第14412号、第14413号、第14414号和第15520号《公证书》,证明磊若公司出售给他人涉案软件的价格,应作为本案赔偿的依据。

宏源电缆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1无异议。

2、对(2013)沪徐证经字第6582号《公证书》的关联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未进行域外证据的认证,来源形式不合法,真实性无法认定,对(2012)沪徐证经字第7169号《公证书》有异议,认为该《公证书》只是证明了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相符,未对英文原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且英文原本来源于域外,未进行认证。

该《公证书》只是证明了Serv-U软件第六、七版的版权归属,与本案争议的Serv-UFTPServerv6.3软件不关联。

对(2012)沪东证经字第14552号《公证书》有异议,认为该《公证书》只是证明国惠公司持有的文件与公证处的影印本相符,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的内容是国外网页,形成于域外,未进行认证。

对(2013)沪闵证经字第1841号《公证书》的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授权委托书》形成于域外,虽有认证,但未进行公证,不具有效力,国惠公司无权参与本案诉讼。

3、对证据3的关联性无异议,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运行telnet命令访问宏源电缆公司网站,出现的“220Serv-UFTPServerv6.3”在技术上有缺陷,不能确定服务器使用了Serv-U软件,且“220Serv-UFTPServerv6.3”只是计算机代码,本身不构成作品,且不能排除宏源电缆公司使用试用版的可能,也不排除互联网环境下人为修改的可能。

4、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四份《公证书》只是证明了影印本与原本相符,不是对原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

其中(2012)沪东证经字第14412号《公证书》中《Serv-U软件采购合同》的双方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该合同标的是含一年升级的Serv-UFTP黄金版,和本案讼争软件不能类比。

另磊若公司官网上Serv-U的售价只有几千元,与《公证书》中的30万元售价相差太多,故该《公证书》中的合同、发票、汇款凭证不真实。

(2012)沪东证经字第15520号《公证书》是域外证据,未进行认证。

宏源电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域名注册合同》、发票、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宏源电缆公司自2009年10月19日起租用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虚拟主机,注册域名zghyjt.com,构建网站,并由该公司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2、百度百科网页截图,证明虚拟主机就是网络服务器,除专业服务商外不能随意安装软件,而Serv-U属于FTP网络服务器软件。

3、按照(2012)沪东证经字第14353号《公证书》中FTP、telnet命令操作的打印件,证明宏源电缆公司租用的服务器没有Serv-UFTPv6.3软件,FTP、telnet命令的返回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4、远程管理服务器上传文件的打印件,证明不需要使用FTP就可以从本地上传文件到服务器。

5、宏源电缆公司网站www.zghyjt.com管理后台界面截图打印件,证明不需要使用FTP和未使用过FTP。

6、国家计算机网络入侵防范中心漏洞库列表截图,证明从2011年12月14日开始,Serv-U软件存在24个漏洞和缺陷。

7、百度搜索Serv-U截图,证明Serv-U约有39.9万个漏洞,行业内很少有人使用。

8、百度搜索FileZilla截图,证明FileZilla是功能齐全、性能优良的免费软件,被行业内普遍使用。

修改欢迎信息防止攻击在行业内具有普遍性,FTP、telnet命令的返回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9、磊若公司官网截图,证明Serv-UFTP软件售价495美元,且免费使用30天。

10、百度搜索Serv-UFTPServerv6.3软件截图,证明截止2014年11月13日的搜索结果达37.4万条,其中大部分是免费下载、破解版和教程,磊若公司存在恶意诉讼。

磊若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10均有异议。

1、证据1中的合同不能证明宏源电缆公司不侵权,就算宏源电缆公司委托第三方管理网站,该第三方的行为后果亦应由宏源电缆公司承担。

另合同只能约束签约主体,不能对抗磊若公司。

2、证据2-10没进行公证,也没有相关文件,不能证明宏源电缆公司没有侵权行为。

本院认证意见:一、对磊若公司提交的证据:1、因宏源电缆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2、在证据2中:(2013)沪闵证经字第1841号《公证书》中的《授权委托书》经过了威斯康辛州公证员的公证和我国驻芝加哥领事馆的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2013)沪徐证经字第6582号《公证书》是公证机关对磊若公司注册信息网络查询进行的公证,宏源电缆公司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

(2012)沪徐证经字第7169号《公证书》和(2012)沪东证经字第14552号《公证书》亦是对网页内容进行的公证,磊若软件公司提交了上述三份公证书的原件,虽然宏源电缆公司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2012)沪东证经字第14353号《公证书》是利用公证处电脑对上网操作过程的公证,磊若公司提交了该公证书的原件,虽然宏源电缆公司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在证据4中:(2012)沪东证经字第14412号、14413号、14414号《公证书》中的《Serv-U软件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贷记通知均产生于境内,故本院予以采信。

(2012)沪东证经字第15520号《公证书》中的《授权书》及函件经过了威斯康辛州公证员的公证,磊若公司提交了该公证书的原件,且该《公证书》与(2012)沪东证经字第14412号、14413号、14414号《公证书》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二、对宏源电缆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1中的《域名注册合同》、发票,因宏源电缆公司提交了原件,本院予以采信。

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系打印件,未经公证,亦未加盖工商机关印章,故本院对真实性不予采信。

2、证据2、3、4、5、9均系打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3、证据6、7、8、10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磊若公司系在美国威斯康星州设立的企业。

2012年6月27日,美国版权局向磊若公司颁发注册号为TX7-558-280的《注册证》,注册有效期起始日为2012年6月27日,作品名称为《Serv-U计算机软件第六版》,作者为磊若公司,该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04年12月7日,首次发布国家为美国。

同日,美国版权局向磊若公司颁发注册号为TX7-557-425的《注册证》,注册有效期起始日为2012年6月27日,作品名称为《Serv-U计算机软件第七版》,作者为磊若公司,该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08年4月2日,首次发布国家为美国。

Serv-U软件属于网站服务器FTP软件,用于网站服务器文件传输、交换。

2012年1月1日,磊若公司向国惠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授权国惠公司作为其处理法律事务的受委托人,指派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对中国境内的任何侵权人就侵害磊若公司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相关事项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并参加磊若公司可能启动的其他任何相关司法程序。

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包括提起诉讼、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调查取证、出庭、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和解或参加调解、上诉、申请执行、保全,以及转委托等诉讼权利,授权期限截止2017年12月31日。

该授权委托书在附件中列举了Serv-U软件的具体版本和发表时间,其中包括案涉软件Serv-U6.3在内。

后国惠公司委托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娅娟、花世铭代理本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诉前证据调查、起诉、调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2012年10月12日,国惠公司代理人宋毅畅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黄欣与公证人员钟佳琪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已联接互联网的电脑,点击打开电脑桌面的“开始”项下的“运行”项,在“打开”右边的空格中输入“telnetzghyjt.com21”,再点击“确定”按键,电脑屏幕显示为220Serv-UFTPServerv6.3forWinSockready…。

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该网页,屏幕显示为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相关页面记载:网站名称为安徽宏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为安徽宏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皖I**备06004062号-1,网站首页网址:www.zghyjt.com,网站域名zghyjt.com,审核通过时间为2009年12月29日。

上述操作过程均已截图保存并打印,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2)沪东证经字第14353号公证书。

另查明: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磊若公司Serv-U软件在中国地区的独家授权总代理。

2012年2月1日,该公司与新华通讯社重庆分社签订《Serv-U软件采购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新华通讯社重庆分社提供Serv-UFTP文件服务器软件(含一年软件版本升级)黄金版,单价为人民币30万元,该合同双方已履行。

该合同的“版权声明”条款中约定所购软件系磊若公司的产品,版权为磊若公司所有。

再查明:宏源电缆公司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热工仪表、电热电器设备的加工、制造、销售和进口贸易等。

2009年10月19日,宏源电缆公司(甲方)与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域名注册合同》,该协议约定:甲方注册域名为:www.zghyjt.com,三年共计300元,虚拟主机200M,三年1500元,企业邮局5000M,三年2700元,赠送一年。

甲方所注册的域名应没有侵犯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权利,如果该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乙方或者第三方的权利,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为甲方办妥注册域名所需的全部手续,将域名注册完毕,负责用户注册域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域名注册期限内的使用,按照合同收取相关费用。

2009年10月20日,宏源电缆公司向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网络服务费4500元。

2013年10月19日,双方再次签订一份《域名注册合同》,除增加中文域名中文域名(www.宏源电缆.com)和费用外,其他条款与前份合同相同。

2013年11月1日,宏源电缆公司向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网络服务费5100元。

本院认为:一、磊若公司虽然是美国企业,但本案系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二、涉案Serv-U软件是计算机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磊若公司提交的美国版权局注册登记证书,对国惠公司的授权文件,以及Serv-U软件的采购合同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磊若公司为Serv-U第六版、第七版的著作权人。

根据计算机软件行业的惯例,Serv-Uv6.3版是对Serv-U第六版进行局部修改、补充的版本,并不改变其属于第六版的性质,结合磊若公司对国惠公司的授权文件,可以认定磊若公司为Serv-Uv6.3版的著作权人。

宏源电缆公司虽认为磊若公司不是Serv-Uv6.3版的著作权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宏源电缆公司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磊若公司作为Serv-Uv6.3版著作权人的美国企业,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其著作权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四、磊若公司经过公证和认证,授权国惠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作为磊若公司的受托人,代表磊若公司在中国境内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授权国惠公司转委托权,因此,国惠公司代表磊若公司起诉,委托朱娅娟、花世铭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符合磊若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权限,亦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

宏源电缆公司关于国惠公司无资格作为磊若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五、Serv-Uv6.3是FTP软件,主要功能是网络数据传输,默认网络服务器21端口。

该端口是一个开放端口,供网络服务器的客户端使用,接收到客户端的登录命令后自动生成回馈信息(220标准代码),以识别网络服务器中所安装、使用FTP软件的信息。

telnet是通用的计算机远程登录命令,客户端运用该命令程序可以监听网络服务器21端口的FTP程序。

基于反馈信息自动生成的技术原理,在FTP软件默认安装的前提下,这种登陆获得的信息具有相当的准确性。

磊若公司作为Serv-Uv6.3软件的著作权人,并不控制宏源电缆公司的网站服务器,无法直接在该网站服务器上查询软件安装使用情况,其通过telnet命令取证降低了取证负担,使处于取证弱势地位的磊若公司容易获得安装于宏源电缆公司网站服务器中的FTP软件信息,这是一种弥补其取证弱势的救济措施,且该取证方式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磊若公司通过运行telnet命令返回的信息为220Serv-UFTPServerv6.3forWinSockready…,且从本案受理到庭审结束,宏源电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网站服务器使用的FTP软件不是Serv-Uv6.3的证据。

因此,本院认定宏源电缆公司网站使用的FTP软件是Serv-Uv6.3软件。

宏源电缆公司认为更改计算机设置可以导致运行telnet命令自动返回信息的变化,以此推定telnet命令自动返回信息不具有唯一性,但宏源电缆公司未提供其在磊若公司取证前更改过计算机设置的证据,故宏源电缆公司的该项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宏源电缆公司认为不能排除在磊若公司取证时,其使用的是免费试用30天的Serv-Uv6.3版本,但宏源电缆公司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该辩解本院亦不予采信。

六、宏源电缆公司提供的其与案外人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域名注册合同》,该证据只是证明了租用虚拟主机200M,案外人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国际域名www.zghyjt.com和中文域名www.宏源电缆.com的注册手续及注册域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未明确案外人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服务器的出租人,也未约定该虚拟主机上安装使用的FTP软件名称,以及FTP软件由谁提供。

基于宏源电缆公司是www.zghyjt.com网站的所有人,该网站安装运行的所有软件如构成侵权,宏源电缆公司都应当承担责任。

宏源电缆公司未能证明其商业性使用Serv-Uv6.3软件得到权利人的授权或具有合法来源,故宏源电缆公司使用Serv-Uv6.3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七、磊若公司提交的Serv-U软件销售证据载明的是黄金部门版,不是涉案的6.3版本,故该证据中的销售价格不能作为本案赔偿的依据。

鉴于宏源电缆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取的利益与磊若公司因侵权实际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类型、知名度、使用范围、权利价值、侵权情节等因素,同时考虑宏源电缆公司属于生产型企业,其网站主要是宣传公司产品,并不涉及互联网服务业务等确定磊若公司的损失数额。

磊若公司虽主张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考虑到磊若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的必然性,以及磊若公司就Serv-Uv6.3软件已在多个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情节,本案一并酌定宏源电缆公司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4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卸载Serv-UFTPServerv6.3软件,停止侵犯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被告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和维权的合理支出4万元;

三、驳回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管国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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