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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与石卫峰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157号
案件名称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与石卫峰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石卫峰,陈海平,济南聪明娃乳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157号原告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兰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卫峰,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陈海平,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济南聪明娃乳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代表人白广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与被告石卫峰、陈海平、济南聪明娃乳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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