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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嘉丰电动车厂与高鹏、德州市嘉旗电动车有限公司、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执保10号
案件名称丰县嘉丰电动车厂与高鹏、德州市嘉旗电动车有限公司、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丰县嘉丰电动车厂;高鹏;德州市嘉旗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执保10号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屯石大沟以东、屯青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鹿守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丰县嘉丰电动车厂,住所地丰县常店镇电动车配件园12号厂房。

被申请人:高鹏,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申请人:德州市嘉旗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枣林齐村西双福大道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0)苏03民初1014号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县嘉丰电动车厂、高鹏、德州市嘉旗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县嘉丰电动车厂、高鹏、德州市嘉旗电动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县嘉丰电动车厂、高鹏、德州市嘉旗电动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丰县嘉丰电动车厂、高鹏、德州市嘉旗电动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

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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