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8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钧万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楼18层22-02-2217。
法定代表人祝志军,员工。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萝卜特公司)与被告千钧万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千钧万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简称萝卜特公司起诉称:千钧万博公司在其网站上故意使用了萝卜特公司享有权利的游戏软件荷塘春色1.5,并供其网站用户下载。
我公司是专门从事手机游戏开发的公司,主营业收入来自用户通过手机下载相应游戏作品的付费。
我公司为创作涉案游戏作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千钧万博公司的上述行为致使我公司的正常下载量受到严重冲击,从而严重影响我公司的市场份额和收入。
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萝卜特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千钧万博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萝卜特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