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滨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张加江。
被告天津昌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P区65号107法定代表人王钧,总经理被告阿索泰珂干燥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长谷路70号4幢一层法定代表人RALFANDERSJERSBY,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江诉被告天津昌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阿索泰珂干燥剂(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昌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阿索泰珂干燥剂(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加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