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67号原告:陈志城,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佛山市澳斯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厂房C座)之二,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耀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城诉被告佛山市澳斯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陈志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