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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与洪泽县高良涧镇淋龙酒业经营部(经营者 保玲)、宿迁市洋河镇贵品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299号
案件名称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与洪泽县高良涧镇淋龙酒业经营部(经营者 保玲)、宿迁市洋河镇贵品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贵品酒业有限公司,洪泽县高良涧镇淋龙酒业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299号原告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荣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贵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孝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燕、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泽县高良涧镇淋龙酒业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

经营者保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贵品酒业有限公司、洪泽县高良涧镇淋龙酒业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九五之尊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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