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18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古塔区胜利五金水暖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三段44-10甲号。
经营者:宋丹。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古塔区胜利五金水暖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整”,并于6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