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922号原告李伟敏。
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集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申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路汉城壹号医药器械保健品交易中心1楼1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与被告陕西集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陕西申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敏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敏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李伟敏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其余275元退还原告李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