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673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宾多利烟酒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张村冠南路2号一楼之2。
经营者:何灏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宾多利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