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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如东县金盛汽配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6民初60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如东县金盛汽配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金盛汽配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60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县金盛汽配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经营者周建华。

委托代理人倪德智,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金盛汽配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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