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粘文学。
委托代理人:贾洪锋,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敦化市裕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镇二公里五。
法定代表人:陈玉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粘文学因与被申请人敦化市裕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粘文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