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庆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新力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曾嘉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平,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司法务。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力科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