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85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
被告: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本院在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