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88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明华眼镜店。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3号院门东6号。
经营者:华峻,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明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