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687号原告国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兴源烟酒店,登记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23号院1号楼1号。
经营者:张想用,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兴源烟酒店(经营者:张想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