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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风金与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167号
案件名称谷风金与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谷风金,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167号原告谷风金,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高泽传,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本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风金与被告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许有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因被告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涉案名称为“谷物收割机自动卸粮筒”(专利号:ZL201420029996.4)实用新型专利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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