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167号原告谷风金,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高泽传,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本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风金与被告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许有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因被告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涉案名称为“谷物收割机自动卸粮筒”(专利号:ZL201420029996.4)实用新型专利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