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18号原告:王登祥,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登祥与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王登祥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登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登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