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231号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年妹,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涂志刚、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赣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
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元,退回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