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字4467号原告黄慧斐。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亦思甜品店,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经营者章哲军。
原告黄慧斐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亦思甜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适格的被告,经本院核实,本案被告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名称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亦思饮品店,且经营者章哲军身份证号码为“330622197312113733”,故原告将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亦思甜品店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慧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