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
委托代理人石婧。
被告赵芝花。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芝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芝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称:1995年6月8日,原告(曾用名: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系一家专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保洁用品等产品的知名企业。
1999年11月14日,原告在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油精)、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涤剂、洗衣粉、纤维柔软剂(洗染用)、护发素、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332692商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有效期自1999年11月14日起至2009年11月13日止。
2009年10月27日,该商标获得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
该商标使用于原告完美芦荟胶产品花盒正面。
2008年11月21日,原告在第30类麦乳精、茶、糖果、非医用营养胶囊、燕麦片、麦片、豆粉、食用淀粉、酵母、非医用营养粉(芦荟矿物晶)、非医用氨基酸营养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986414号商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8男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
在一起商标争议案件中,该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该驰名商标亦使用于原告完美芦荟胶产品花盒正面及反面。
截至2014年,原告已先后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了33家分支机构、7家办事处、7000余家服务网点和授权专卖店。
原告自涉案商标注册以来,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在原告的宣传与经营下,两涉案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第4986414号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生产的标有两涉案商标的完美芦荟胶产品也屡获“2010年度中国直销最具有价值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等多项殊荣。
2013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商铺上,以人民币9.9元/支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假冒原告原件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产品,该商品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经查,原告从未经授权许可被告使用两涉案商标。
原告在被告的淘宝商铺里购买了上述产品。
经鉴别,该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利用网络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且被告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与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粉(芦荟矿物晶)、非医用氨基酸营养片等关联程度较高,该商品上标有与已驰名的第4986414号商标相同的标示,消费者必然会误会以为该产品是原告生产的,或者其生产者与原告存在诸如许可、参股、控股、监督等关系,以致损害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及原告的商誉、应判定侵犯原告的驰名商标。
被告经营的淘宝商铺已至少向427人(仅30天销售记录)售出侵权商品。
被告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失,也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在淘宝网站首页(www.taobao.com)、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及《中国消费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赵芝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第133269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涤剂、洗衣粉、纤维柔软剂(洗染用)、护发素、洗面奶、牙膏、洗牙用制剂、香(卫生香)、动物用化妆品、浴液、上光剂、染发剂、润肤膏、喷发胶、护发油。
注册有效期1999年11月14日至2009年11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注册人中山市完美日用有限公司,2005年10月12日变更后注册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11年8月2日变更后注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第4986414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麦乳精;
茶;
糖果;
非医用营养胶囊;
燕麦片;
麦片;
豆粉;
食用淀粉;
食用冰粉;
酵母;
非医用营养粉(芦荟矿物晶);
非医用氨基酸营养片。
注册人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有效期200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2011年8月2日变更后注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5日,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琴,在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进行操作在淘宝网(Taobao.com)“尚酷户外装备”店铺购买“包邮当天发买2送2完美芦荟胶正品专卖40g旗舰店专卖官方祛痘印”芦荟胶2件,花费19.8元。
“尚酷户外装备”掌柜系“尚酷之旅”,真实姓名:赵芝花。
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配送(物流)公司送来的包裹进行了拆包、查看、并对物品进了拍照,对包裹的物流单及包裹内的物件进行了封存,拍得照片1张。
出具(2013)湘潭湖证内民字第1903号公证书。
将公证封存商品当庭开封,盒内装4支“完美芦荟胶”,“完美芦荟胶”包装盒正面为“芦荟”图案的标识,有“完美PERFECT及图”的标识,净含量40g。
其中两盒顶部有622048批02A/20131110,两盒顶部有622048批02A/20131026,包装盒侧面标有: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产地:广东。
原告公司对被告销售的“完美芦荟胶”的检测报告显示:样品的芦荟图形商标与我公司的相似,但印刷粗糙,样品防伪图标底深,图案印刷模糊,非我公司生产;
样品批号/生产日期为622048批02A/20131110、622048批02A/20131026,我公司无生产此批号产品,属于假冒产品。
检测结果:检测产品为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公证处(2013)粤中石岐第15053号公证书、(2014)粤中石岐第16802号公证书,(2011)粤中石证内字第4722号公证书、(2011)粤中石证内字第4721号公证书、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2013)湘潭湖证内民字第1903号公证书、检测报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于:涉嫌侵权卖家信息披露。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332692号图形注册商标、第4986414号“完美PERFECT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诉“完美芦荟胶”使用了第1332692号图形商标、第4986414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为侵权产品。
被告赵芝花应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5000元。
鉴于本案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具体情况,责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即可对原告商标权以救济,适用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责任方式并非必要。
被告赵芝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芝花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第1332692号图形注册商标、第4986414号“完美PERFECT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产品;
二、被告赵芝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赵芝花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