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546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英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得金,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组织机构代码92522301MA6FMCCP5L。
经营者:唐得金。
本院在审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得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唐得金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