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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彼得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410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彼得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彼得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1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彼得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潘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彼得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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