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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伊川县美德美百货店、洛阳杜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伊川县美德美百货店、洛阳杜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伊川县美德美百货店;洛阳杜源酒业有限公司;汝阳杜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76号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新建路132号万达公馆6幢30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美德美百货店。

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人民东路88号。

经营者:赵利晓。

被告:洛阳杜源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16号院7幢3-402。

法定代表人:董永涛。

被告:汝阳杜源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汝阳县蔡店乡杜康村。

法定代表人:贺红如。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美德美百货店、洛阳杜源酒业有限公司、汝阳杜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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