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866号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银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美河酿酒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投资人崔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美河酿酒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于2016年8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