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7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朋百货店,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长江国际家居广场2-118号(正朋烟酒百货劳保五金批发)。
经营者:张正朋。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朋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