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25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将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乐全家乐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朱刘团结路家家乐超市。
经营者:臧协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全家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