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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雅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嘉业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1022号
案件名称宁波雅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嘉业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雅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业工艺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022号原告:宁波雅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吴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耀辉,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仲平,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嘉业工艺品厂。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雅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嘉业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雅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雅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雅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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