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902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砚猛,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鑫京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北路11号1-2层10。
法定代表人苏随民。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鑫鑫京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