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03号之一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七里经堂。
法定代表人陈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华斌,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