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426号原告佛山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70878063。
法定代表人蔡应麟。
委托代理人郭云波,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滴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注册号440681000624137。
法定代表人邹淑峰。
委托代理人万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凯芙隆(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37117C。
法定代表人YANLING。
委托代理人冯富春,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滴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凯芙隆(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佛山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