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知民初97号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XXXX06151R。
法定代表人:华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恒慧书坊,经营场所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XXXXXXXX0MKKE6F。
经营者:谢晓军。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恒慧书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3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