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225号原告雷伟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华兴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马文丽,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伟华为与被告永康市华兴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雷伟华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伟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雷伟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