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29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同明,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炎刘镇易购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炎刘镇炎刘街道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PKJCMOF。
经营者:朱清丰,负责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县炎刘镇易购生活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 审 判 员 代 奇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钰媛 书 记 员 张慧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