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2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文源益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街道新昌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文源益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文源益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文源益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文源益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双方不再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州文源益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