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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天方茶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4民初50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天方茶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区天方茶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5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家集区天方茶苑,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

经营者:高志永,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家集区天方茶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代理审判员  姚丽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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