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253号原告:孔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东亮照明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委卫北92号。
经营者:程士亮。
原告孔玮与被告钟楼区邹区东亮照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8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