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329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杨,女,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2021年6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