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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虎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刑更3001号
案件名称周某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某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001号罪犯周某虎,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东一法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东中法知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周某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4、5月嘉奖3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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