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8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代表人:MarkP.Peterson.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京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江。
法定代表人:于根生。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江苏京恒电气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