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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5民初440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44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6710003-5。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和睦路**号。

经营人:林海杰,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5********。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浔双林老天润发副食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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