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19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姜玉坤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经营者毛芳香。
被告高唐县姜玉坤眼镜连锁店(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经营者毛勇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姜某眼镜店、高唐县姜某眼镜连锁店(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