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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宣靖省好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民终187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宣靖省好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靖江市宣靖省好多超市加盟店,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宣靖省好多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经营者:徐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华,该超市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靖江市宣靖省好多超市加盟店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江市宣靖省好多超市加盟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处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靖江市宣靖省好多超市加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靖江市宣靖省好多超市加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上诉人靖江市宣靖省好多超市加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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