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841号之二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李国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婧楠,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桂,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此款已由小米公司预交),由小米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