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33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光电讯发展有限公司蓬莱营业部,住所地江门市。
负责人:杨银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光电讯发展有限公司蓬莱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